关于劳动纠纷/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案件代理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2-08-28 16:04) 点击:1136 |
法律是法律,现实就是现实。很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,提出了高额的要求,而且这些要求也是符合法律的适合的赔偿要求。但是,很多人都忽视了现实。现实就是法律的执行大打折扣,需要适度的调整策略,不然会使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失。 适时调解,争取利益的均衡。 案例:甲为农民工,在乙企业工作时被机器绞断手臂,造成5级伤残。诉讼时,甲进行了很多投诉报案,要求工伤赔偿50万,劳动部门未支持其主张,最后案子拖延2年多,乙企业被注销。该案件的乙企业,注册资本为10万元,企业只有几部破机器。当时企业主动赔偿5万,要求与甲调解。但是劳动仲裁判例他50万,他就听信了代理律师的意见,坚决不和解。案件经历仲裁一审二审后,判决书刚下来,乙企业已注销,消失得无影无踪。 甲律师代理的某交通事故案件,有4位原告,其中2个原告死亡,2位原告10级伤残。被告方一开始主张调解,除去已支付的医疗费、丧葬费、补助费等费用外,愿意一次性赔付4位原告90万元,以减少诉讼不便。甲律师坚决不同意。后案件几经周折后,2位死者家属各拿到了15万的赔偿,伤残者各拿到了3万不到的赔偿,总计赔偿不到36万。该案件历时一年多,原告当事人是外地务工人员,被告均在外地。当时是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。原告拿到赔偿后,对律师抱怨很大,认为赔偿的太低了,比当时对方要求调解时的费用低很多。 事实告诉我们:调解是争取利益的最快化和最大化的方式。 本人始终不以诉讼为主要手段来化解矛盾,做最好的调解员,为当事人和平解决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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